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董海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庆。委托代理人汤波涛。被告董海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董海水已主动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蕴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