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634-1号原告朱福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XX,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曹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强与被告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驾驶的鲁R×××××号比亚迪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XX驾驶的鲁R×××××号比亚迪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标
代理
审判员 刘瑞华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