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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56号

孙大勇与孙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大勇,孙新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孙大勇,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新社,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勇诉被告孙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新社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孙大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伟

审 判 员  王广轩

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