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44号申请人田红英,女,佤族,1963年12月18日生,务农,小学文化,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沙芳,女,佤族,1963年12月18日生,初中文化,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田红英与被申请人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做出的(2012)双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人田红英与被申请人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沙芳现除了有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工资全额冻结,待够支付所有案件的标的时再支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双法执字第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学 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