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会商初字第31号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联业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桥路129号。个体业主李仁坤,男,1966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331196603041316,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联业物资经销处业主,住山东省高青县木李镇北李村10号。被告大庆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中心二区。法定代表人周波。被告李金,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力,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高凤林,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联业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大庆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张力、高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联业物资经销处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联业物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联业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1440.50元,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联业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刘增华
人民陪审员 宣兆杰
人民陪审员 王 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