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党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鸿 来自: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党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