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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1602号

黄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熊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602号原告黄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事宜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许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