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19号
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907287-5。
法定代表人:许江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琪,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瑾
代理
审判员 郝荣琦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