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26-2号 原告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京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秋艳,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立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杰能,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8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且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车牌号为桂R×××××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号时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李杰能所有车牌号为桂R×××××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号时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桂R×××××号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