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062号原告刘秀芳,女,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70号三江大厦517室。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董事长。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郑州国贸中心A座16021608室。法定代表人孙祥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芳诉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秀芳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秀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闫全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