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485-3号原告辉县市家荣编织袋厂,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徐村。负责人姚克训。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爱港,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中路南段路东。负责人王建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伟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家荣编织袋厂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莘县法院处理的袁关伸家属诉辉县市家荣编织袋厂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予中止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范运霞
代理
审判员 赵 恒
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