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建飞,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鹏辉,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年旬库,男。被告年忠伟,男。
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与被告年旬库、年忠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承担。
审 判 长 石小胜
审 判 员 赵旭益
代理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