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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265号

姜村田西村委会与年忠伟、年旬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年旬库,年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建飞,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鹏辉,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年旬库,男。被告年忠伟,男。

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与被告年旬库、年忠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乾县姜村镇田西村委会承担。

审 判 长  石小胜

审 判 员  赵旭益

代理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景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