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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189-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麦伟耀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麦伟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18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南欢。

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秋波,男,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麦伟耀,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麦伟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麦伟耀应偿还透支本金24854.28元,计至2014年7月27日止的利息2059.08元、滞纳金1407.16元、其他费用268.6元(201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7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由于该车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黄小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