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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06-1号

吴健与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健,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06-1号

原告:吴健,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耿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耿华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金鹏小区4幢304室的房产在价值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耿华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金鹏小区4幢304室的房产在价值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