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06-1号
原告:吴健,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耿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耿华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金鹏小区4幢304室的房产在价值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耿华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金鹏小区4幢304室的房产在价值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