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杨旭彪,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花园32-4-402室。被执行人王育红,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劳动监察大队家属楼6-202。被执行人贡明,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辽河经营部工作人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56号1-2404。被执行人郭洪一,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盘锦市社区保险事业管理局兴隆台区分局科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社保家属楼南楼4-302。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53号杨旭彪与王育红、贡明、郭洪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明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董长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