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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523号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忠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523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委托代理人齐济,男,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晖,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日,男,住沈阳市。

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高晓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