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523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委托代理人齐济,男,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晖,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日,男,住沈阳市。
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高晓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