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54号
原告:瞿华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左德池,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小八,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瞿华平与被告庞小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瞿华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庞小八无法联系,瞿华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华平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华平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周美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