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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214号

肖雷与黄荣彪、长汀县绿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雷,黄荣彪,长汀县绿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肖雷,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荣彪,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长汀县绿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黄荣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雷与被执行人黄荣彪、长汀县绿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雷撤销对黄荣彪、长汀县绿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