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鹏,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宋有杭,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兴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忠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