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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34号

资源县卫生局、易俐妤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资源县卫生局,易俐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资源县卫生局,住所地:资源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体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易俐妤,女,汉族,41岁,现住资源县本院在执行资源县卫生局申请执行易俐妤关于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易俐妤已履行了资卫公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资卫公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涛

审判员 唐纯光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