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关注公众号“”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桂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