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诉前保字第6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人民路东段商务综合大楼,联系方式:3816382。法定代表人肖日东,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1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系借款人,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塔下村学堂排组边。法定代表人钟鹏,该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2钟鹏,男,31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3钟美权,男,57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不动产抵押人及保证人。被申请人4胡美英,女,55岁,汉族,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保证人。被申请人5赵丽,女,32岁,汉族,章贡区人,住章贡区,系保证人。被申请人6赣州利洪贸易有限公司,系保证人,住所地:章贡区五洲大道1号白云大市场中心街8﹟10﹟店面。法定代表人钟晓亮,该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7钟晓亮,男,33岁,汉族,章贡区人,住章贡区,系保证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被申请人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前变卖、转移财产,申请查封钟美权所有的座落在瑞金市工商宾馆东侧商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瑞房权证字第111449号和111449-××号);查封(扣押、冻结)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赣州利洪贸易有限公司、钟美权、胡美英、钟鹏、赵丽、钟晓亮所有的不动产、动产、股权、合伙份额等合法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承诺如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错误,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全部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钟美权所有的座落在瑞金市工商宾馆东侧商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瑞房权证字第111449号和111449-××号);
二、查封(扣押、冻结)赣州一致碳素有限公司、赣州利洪贸易有限公司、钟美权、胡美英、钟鹏、赵丽、钟晓亮所有的不动产、动产、股权、合伙份额等合法财产(第二项须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为执行条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钟秀通
审判员 刘盛燕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扶书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