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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00030号

(2014)清法执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00030号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54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韩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94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祖庆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刘海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郝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