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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467号

葫芦岛港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葫芦岛港龙物资有限公司,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467号

申请人:葫芦岛港龙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星,该公司董事长。葫芦岛港龙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葫审民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葫芦岛港龙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葫审民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尊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