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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31号

刘秀香与王建华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秀香,王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香,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人刘秀香与被执行人王建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2015)咸中民终字第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秀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1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秀香诉讼费1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民终字第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李潭萍

审判员  任秀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