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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95号

周建新与祁由涛、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新,祁由涛,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95号

申请人:周建新,

被

申请人:祁由涛。

被

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宁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