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95号
申请人:周建新,
被
申请人:祁由涛。
被
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宁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