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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81号

汪亚超与杜安东、刘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亚超,杜安东,刘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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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81号

申请人:汪亚超。

被执行人:杜安东。

被执行人:刘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杜安东、刘婷所有的皖N×××××牧马人小型��车和皖N×××××马自达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