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大庆市康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华园11号楼一层东二门。法定代表人孙亚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可,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志国,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康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康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康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康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康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