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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定执字第313号

高银法与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银法,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定执字第313号申请人高银法。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银法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镇卫生院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5)定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李勇建

审判员  杨亚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