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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766号

孙桂芝与威海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桂芝,威海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芝。被执行人威海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威环民初字第49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其中54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