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939号罪犯齐绍林,男,1963年8月29日出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齐绍林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将齐绍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将齐绍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4月将齐绍林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绍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绍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绍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