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0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某应向陈某交位于榆阳区二里畔玉景湾小区1层02号房屋,并支付从2013年5月2日起至腾交房屋之日止的租赁费(以年租金50万元计算)及违约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申请执行费75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以该案已双方私下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王泽彪
代理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寇腾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