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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45—1号

刘洪��与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洪守,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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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45—1号

原告:刘洪守,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曹义业,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守与被告淮南白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晓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