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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50号

肖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50号原告肖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尹某某,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