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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头民初字第103号

李庆年与吕志凤、迟佳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年,吕志凤,迟佳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李庆年,男,住和龙市。

被告:吕志凤,女,住和龙市。

被告:迟佳奇,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年与被告吕志凤、迟佳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庆年负担。

审 判 长  白云

代理

审判员  李根

代理

审判员  蔡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