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李庆年,男,住和龙市。
被告:吕志凤,女,住和龙市。
被告:迟佳奇,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年与被告吕志凤、迟佳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庆年负担。
审 判 长 白云
代理
审判员 李根
代理
审判员 蔡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