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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19号

王伦强、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伦强;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强,男,汉族,1962年4月1日生,住湖南省绥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洛阳镇金兔山。法定代表人彭亚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伦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依法向王伦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王伦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其预交上诉费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锐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