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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行初字第00075号

刘富学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学,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刘富学,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孙宪明,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

原告刘富学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富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富学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富学承担。

审 判 长  严江露

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 员代  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