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54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炼铁厂职工,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执字第137号民事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强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炼铁厂工资累计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 研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风玲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