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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067号

尹逊峰与陈家明、杨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逊峰,陈家明,杨冬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尹逊峰,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阿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明,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冬英,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逊峰诉被告陈家明、杨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付桂华

审 判 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