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尹逊峰,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阿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明,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冬英,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逊峰诉被告陈家明、杨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付桂华
审 判 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