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付直查,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直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于2010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14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直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付直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直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