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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崔涛与被告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总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崔涛,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总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崔涛,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总店。法定代表人王静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亮,男,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京京,女,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涛与被告阳泉市大台北婚纱摄影总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捷

审 判 员  荆海红

人民陪审员  尹怀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