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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08号

杨昊锟与杨成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杨昊锟。法定代理人徐倩(母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张雅娟,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振,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昊锟诉被告杨成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杨昊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昊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昊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杨昊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魏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