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张海涛,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朱建华,男,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下达案件受理费催收通知单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薛 林 来源:
张海涛与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张海涛,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朱建华,男,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下达案件受理费催收通知单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薛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