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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889号

张海涛与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涛,朱建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张海涛,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朱建华,男,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下达案件受理费催收通知单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薛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