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庆发,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于里镇巩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670615277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厉建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