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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709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庆发,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于里镇巩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670615277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厉建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