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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赵国宝与被告劳梅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国宝,劳梅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55号原告赵国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劳梅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宝与被告劳梅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宝负担。

审判员  宋秋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丁延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