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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201号

刘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0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告郑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