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告郑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