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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509号

牛富兰、李森等与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富兰,李森,李旺,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牛富兰,农民。原告李森,农民。原告李旺,农民。被告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太文贵,村主任。

原告牛富兰、李森、李旺诉被告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富兰、李森、李旺撤诉。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 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