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牛富兰,农民。原告李森,农民。原告李旺,农民。被告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太文贵,村主任。
原告牛富兰、李森、李旺诉被告怀来县沙城镇七街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富兰、李森、李旺撤诉。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 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