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03号
原告:崔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
崔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03号
原告:崔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