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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4号

李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