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