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纪东力。被执行人济宁市和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机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玉忠,经理。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8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申请人执行人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缴纳。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80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军
审判员 章智慧
审判员李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夏 慧 关注公众号“”